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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只有了解合作社,才能真正把合作社做好

    信息发布者:苏兆国
    2017-02-15 22:27:44    来源:农管家官微   转载

     

    只有了解合作社,才能真正把合作社做好

    2016-09-12 农管家官微


    很多人对农民合作社的性质不太理解,以为它跟公司的性质差不多,还享受国家的各项政策优惠,干合作社一定能挣大钱。其实,这种想法反映出了许多外行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误解。要想做好合作社,大家还需对合作社的性质与特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。



   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,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: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、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,来满足社员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。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,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:


    1、合作社是自治组织,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


    2、合作社是“人的联合”,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“自然人”加入,但联合社允许“法人”加入,包括公司。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


    3、人的联合是“自愿的”,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,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。


    4、“满足共同的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”,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,并着眼于社员,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。


    5、合作社是一个“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”,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。


    以上是国际上对合作社性质的规定,它有几个关键词:自治、联合、自愿、共有、社员需求、民主管理。
     

    合作经济之父:罗伯特. 欧文


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领域建立起来的合作社,它具备合作社的一般特征。我国对合作社的规定还有一些特殊国情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,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、利用者,自愿联合、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。”与国际合作社的规定相比,多了一条“农村家庭承包经营”。说明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制度基础是集体所有制,在集体的土地上实行农民的联合,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。


    与公司相比,合作社的性质截然不同。最为重要的是它是一个“互助性经济组织”。何为互助,就是互相帮助。为什么要互相帮助,因为每个经济个体的力量都太薄弱,无法与强大的市场力量展开公平竞争。而公司本身就是资本之间的联合,资本总是流向高利润的地方,所以公司经营的业务方向必然是“唯利是图”。合作社则不同,广大的农民除了只具有经营权的土地,就剩下自己的劳动力了,而且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有机会进入城市、进入其他行业,所以他们的一部分注定一辈子都要靠土地生存,靠农业活命。而农业是国家的根本产业,民以食为天,没有吃的所有的发展都将不可持续。


    一方面为了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,另一方面,也是为稳固国家的根本,提高农业的生产力,国家才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,鼓励农民联合起来。因此农民合作社的产生背景与使命与公司就有巨大差别。公司的产生源于产业规模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提高,要求资本所有者联合起来共同承担风险成就事业获得利润。它的存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,具有更好的灵活性——它可以随时改变经营业务,趋利避害;具有更强的竞争力——它可以更方便获得资金支持,发股或举债。所以,从根本来将,合作社与公司的“出身”就不同,一个为了“发财 ”,另一个为了“生存”。


    既然是弱者的联合,目的是实现每个成员的共同发展,那么在管理模式上,农民合作社就与公司有着本质上的区别。公司实行“股份决策”,谁股份多股权大,谁就说了算。合作社实现“民主决策”,每人一票,多数人通过才能算数。这样在合作社内部不论出资多少,每人都有一票投票权,如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样,使合作社的决策真正反映出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。


    在内外部关系上,公司与农民合作社也不相同。公司为对外提供产品与服务,对内利用员工与生产资料进行生产,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,员工基本没有太大的发言权,员工与公司之间一种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。而合作社对外提供产品,对内为社员提供各种生产服务,组织生产提高效率,社员既是股东,又是最小的生产单位,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是一种自我服务的关系,社员对合作社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。



    在利益分配上,公司员工的收入叫工资,股东的收入叫利润,工资在公司会计核算上属于成本费用,每月定期发放。合作社社员既是员工,又是股东,生产的产品交合作社统一销售,盈余(相当于公司的利润)的60%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,剩下的才能按股份分配。因此,合作社的盈余大部分都分给了生产者,而不是出资者。这反映出合作社与公司的本质不同,合作社是生产者的联合,目的是使生产者获得最大的收益,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,目的是使出资者获得最大的收益。


    农民合作社的产生,基于的是农业作为一种根本性的产业,先天生产率低下,后天投入不足,资本不愿进入,行业内的生产者众多,而面临着众多的发展困难和外部竞争,生存步履维艰。但农业又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,为了经济社会的稳定,需要对它进行政策上的支持。而国家解决农业问题的出发点,是既要保证农民的就业,又要提高农业的效率,在面临两难的抉择时,保持原有的小农生产已经不合时宜,实行大规模土地兼并又怕引起农村的动乱,农民合作社作为兼顾两者的经济组织脱颖而出。


    农民自己可以生产,也可以把土地租出去,亦或者入股到合作社,合作社再把土地交给种植大户生产,这样就使农民具有了很大的自主权,他可以决定入不入社,以及用怎样的方式入社。合作社吸引了土地入股,就可以扩大经营规模,利用机械化方式生产,同时降低采购农资成本,提高市场话语权。国家近些年来的一号文件以及各种决议,都在大力倡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,原因也正在于此。


    所以,作为想要从事农民合作社发展事业的创业者们,一定要搞清楚合作社的来龙去脉,知道国家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真正动因,这样才能用合作社的方式经营合作社,带领农民发家致富,以免搞错方向,误入歧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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