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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沉睡的宅基地资源!全国31个省207个村庄4090户的农户调查

    信息发布者:苏兆国
    2017-04-26 21:59:53    来源:干货分享地合君   转载

    农村沉睡的宅基地资源!全国31个省207个村庄4090户的农户调查 | 干货105期

    2017-04-25 干货分享地合君 地合

    信息来源:中国农村研究网

    20146月至9月对全国31207个村庄4090户农户就宅基地闲置问题进行了调查。宅基地对于农民具有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,农民拥有依法取得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,同时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,加上农村城镇化建设的用地需求,农村宅基地将日趋紧张。



    与之相对,在农村仍然有大量的宅基地被闲置,成为沉睡的资源。具体来看,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因素的影响,超过一成的村庄有宅基地闲置状况,接近十分之一的农户有闲置的宅基地。对于闲置的宅基地,超过八成的村庄没有进行过管理,不足一成的村庄进行过宅基地收回。从维护农民利益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,如果进行合理补偿,四成农民愿意退回闲置宅基地;如果推行集中居住,近半数农民愿意放弃老宅基地。


    一、农村宅基地闲置的现状分析


    (一)农户户均宅基地拥有量达到“一户一宅”

    “一户一宅”是国家对农民宅基地的基本规定。调查发现,全国4090个样本农户户均拥有宅基地1.15处,比户均1处的规定超出0.15处。分地区看,东部地区农户户均拥有量为1.19处,中部地区为1.15处,西部地区为1.13处,户均拥有量自东向西依次递减。分家庭收入水平看,低收入农户户均为1.05处,中低收入为1.10处,中等收入为1.15处,中高收入为1.19处,高收入为1.28处。分职业看,务农和务工农民户均分别为1.14处和1.11处,教师职业的农民为1.17处,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为1.26处,农村管理者为1.23处。



    (二)一成以上村庄存在一户多宅现象

    通过对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现象的调查发现,在207个样本村庄中,有2个村庄表示“非常多”,占比为0.97%;有20个村庄表示“比较多”,占比为9.66%;有43个村庄表示“一般”,占比为20.77%;有95个个村庄表示“比较少”,占比为45.89%;有47个村庄表示“非常少”,占比为22.71%。也就是说,10.63%的受访村庄表示一户多宅现象较多。


    二、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的可行路径


    宅基地回收是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的重要方式。调查显示,当前闲置宅基地的管理和回收情况总体不容乐观,宅基地回收比重明显较低,农民倾向于通过有偿的方式退回闲置宅基地。


    (一)超过八成的村庄没有对闲置宅基地进行过管理

    调查发现,超过八成的村庄没有对闲置宅基地进行过管理。针对闲置宅基地,认为有必要且相关机构已经进行管理的村庄占比为12.82%,认为有必要但目前无人管理的村庄占比为58.46%,认为没必要进行管理的村庄占比为28.72%。就不同地区而言,东部地区认为有必要且相关机构已经进行管理的村庄占比为9.09%,中部地区为11.11%,西部地区为20%;东部地区认为有必要但目前无人管理的村庄占比为60%,中部地区为62.22%,西部地区为50%;东中西地区认为没必要进行管理的村庄占比分别为30.91%、26.67%和30%。



    (二)不足一成的村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过收回

    当前,对闲置宅基地进行过回收的村庄比重较低。调查显示,对闲置宅基地进行过回收的村庄占比为8.82%,没有对闲置宅基地进行过回收的村庄占比为91.18%。也就是说,只有不足一成的村庄收回过闲置宅基地。分地区看,东部地区村庄收回过闲置宅基地的比重为7.94%,中部地区为12.94%,西部地区为3.57%,中部地区进行过收回的比重最高,东部地区次之,西部地区最低。


    (三)若得到合理补偿,四成农民愿意退回闲置宅基地

    如果得到合理补偿,42.29%的农民愿意退回闲置宅基地,38.52%的农民不愿意退回,19.19%的农民态度模糊。也就是说,如果得到合理补偿,四成农民愿意退回闲置宅基地。



    三、以机制创新盘活农村沉睡的宅基地资源

    针对农村宅基地闲置突出和管理回收不足的状况,应该从长远着眼,从源头着手,从过程着力,通过宅基地取得分配、有偿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改革,以机制创新统筹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。


    (一)改革宅基地取得分配制度

    一是科学规划宅基地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编制乡村土地利用具体规划,合理确定和调整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、布局、范围和用地规模。结合地区资源状况和发展实际,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,合理确定和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。及时制定和发布宅基地规划建设标准和图表等,指导农民按规划规范有序进行住房建设。



    二是依法取得宅基地。完善农民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,探索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,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取得权。农民申请宅基地的,应及时受理审查,对符合申请条件,及时按程序上报。及时完善宅基地审批办法,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办理时限,接受社会监督,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。


    三是合理分配宅基地。严格执行“一户一宅”的法律规定。及时修订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和农村人均建设用地空置标准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。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。在经济条件较好、宅基地需求突出的地方,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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